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以投档分为准,采用“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为校考)、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蒙数学)、高职英语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