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单独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名方法
第九条 报名方法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http://www.lzk.hl.cn/ )“关于做好2022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条 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专业49个,专业目录以国家新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招生专业及计划最终确定以省教育厅正式下达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五章 测试形式和内容
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工作是在省教育厅、省招考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测试时间:2022年3月27日和2022年4月9日,分两个阶段进行测试录取。
第十四条 测试形式和内容:测试采取远程面试的方式进行,试题内容包括语文类、时政类、心理类和综合类,每类100分。第一阶段测试时间为2022年3月27日;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若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学校第二阶段测试,测试时间为2022年4月9日。
远程面试期间,学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专门成立了人员审核组,对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严格进行扫码测温,同时必须佩戴口罩,工作场所定时消毒,人员保持安全距离工作。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分为两个批次。
一批次录取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面试和体检合格且总成绩达到学校该专业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将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依次按语文类、时政类、心理类、综合类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该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如已填报学校其它专业,可与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一并进行二批次录取。
二批次录取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考生总成绩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类、时政类、心理类、综合类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未录取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他有剩余计划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七章 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2022年单独招生分两个阶段录取。4月1日前,学校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若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远程面试。4月12日前,学校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已经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74287、53180123、86681637、87501273、86682201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hljp.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