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994-2341431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在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 全国共奖励6万人,按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评选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在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 3、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诚实守信,自强自立,学习勤奋,上学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列; 4、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本科生约占在校生人数的3%,专科生约占在校生人数的3.3%,按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评选 | ||
国家助学金 | 生均3300,每年: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本科生受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8%,专科生受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0.8% | ||
国家助学贷贷款 | 根据学费加住宿费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无限制 | ||
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师范生公费教育 | |||||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 中西部地区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在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情况确定,全国共资助约20万人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6000元 | 在校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新疆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新疆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与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提供当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 全区奖励10000名,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 |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 | 生均2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补考须及格);新生根据高考成绩;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助研及其他公益活动; 国家高校助学金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一至三等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 全区资助50000名,根据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名额 | ||
高校伙食补助 | 自治区财政按照每生每月20元,每年10个月进行补助,高校按相同标准配套补贴 | 100%在校生 | 无限制 | ||
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 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于本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政策仅针对在新疆高校就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预科新生。未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完成预科学习或预科成绩不达标而留级(重读)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完成正常学业。 | 无限制 | ||
校内资助 | 勤工助学 | 固定岗位:每月约300-350元; 临时岗位:每小时10元 |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3.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 约40个岗位 | |
校责险、实习险 | 生均35元 | 学院所有在册学生(退学、休学学生不需办理) | 无限制 | ||
学费减免 | 减免学费金额根据学生实际学费金额而定 | 1.孤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本人患大病或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 3.父母患大病、意外身体伤害事故、单亲、离异家庭且人均月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低保户或残疾人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 | 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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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高校需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资助项目,调整完善每个资助项目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