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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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每学期操行考评在80分以上,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 全国共奖励6万人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每学期操行考评在70分以上,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评选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及成绩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7.非公费师范生 | 约占大二大三在校生人数的4.5%,每年约135人 | ||
国家助学金 | 每年:一等4300元;二等23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非公费师范生 | 在校生20% (一等5%; 二等15%) | ||
国家助学贷贷款 | 根据学费加住宿费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无限制 | ||
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师范生公费教育 | 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 |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 | 根据招生计划确定 | ||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 中西部地区生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在户籍地教育部门申请) |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等情况确定,全国共资助约20万人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 每生每年50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 每年全区共奖励4000名学生 | |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 4.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 无限制 | ||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补助 | 每生每年2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每年全区每个年级安排学费补助名额10000人 | ||
校内资助 | 特殊困难补助 | 生活补助 | 100-1000元 | 1.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2.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但本学年未获得任何资助的贫困生。 7.在获得其他资助后仍无法维持学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无限制 |
临时困难补助 | 100-5000元 | 1.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2.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但本学年未获得任何资助的贫困生。 7.在获得其他资助后仍无法维持学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无限制 | ||
路费补助 | 20-1000元 | 1.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2.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但本学年未获得任何资助的贫困生。 7.在获得其他资助后仍无法维持学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无限制 | ||
学费补助 | 所需缴纳学费的部分或全部 | 1.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学生。 2.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3.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但本学年未获得任何资助的贫困生。 7.在获得其他资助后仍无法维持学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在校生5% | ||
校内奖学金 | 优秀奖学金 | 每年:一等5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1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优先。 | 在校生2% | |
学习进步奖学金 | 每学期:一等3000元;二等15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学年内未受任何处分以及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或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者优先 7.学习成绩进步显著,在班级内排名递进明显,比较前一学期的学习成绩,按其进步幅度评定学习进步奖。 | 在校生2% | ||
企业奖学金 | 每年:一等800元;二等600元;三等300元 | 参加校企合作开设的相应技能班(如“三一班”、“仁宝班”等)在学习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 无限制 | ||
勤工助学 | 固定岗位:每月约300-800元; 临时岗位:每小时12.5元 | 1.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的学生; 2.家庭贫困,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工作责任心强; 3.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道德品行良好。 | 约1000个岗位 | ||
学费减免 | 减免就读当年部分或全部学费,实际金额参考当年专业收费标准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4.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家庭经济困难; 6.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服从学校安排;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的活动、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事业(残疾学生除外); 8.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能自力更生解决部分学费和生活费(残疾学生除外)。 | 无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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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高校需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资助项目,调整完善每个资助项目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