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21-68159605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资助对象:学院全日制第二学年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主要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学院一等奖学金者优先评选;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 根据市教委下达名额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资助对象: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第二学年及以上的学生。主要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家庭经济困难(以所评年度的困难生认定结果为依据);评定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4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 根据市教委下达名额 | ||
国家助学金 | 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 | 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 根据市教委下达名额 | ||
国家助学贷款 | 根据学费加住宿费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无限制 | ||
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师范生公费教育 | 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 |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 | 根据招生计划确定 | ||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 一次性补助200元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的学生 | 无限制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上海市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资助对象:学院全日制在籍第二学年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获得两次及以上学院一、二等奖学金者优先评选;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 根据市教委下达名额 | |
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到本市农村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 无限制 | ||
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 无限制 | ||
校内资助 | 校内评优 | 学院评优 | 三好学生:每人每学年500元;三好积极分子:每人每学年200元;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每学年500元;文明班:2000元 | 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一)三好学生 1、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在文明修身活动中表现突出,主动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一定自学和研究能力,且在上一学年获得过奖学金,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6%,且无挂科现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的学习研究成果;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和其他校内外活动。(二)三好积极分子1、热爱祖国、热爱学院、关心集体、能自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章守纪;2、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认真刻苦,且在上一学年的学习中有较为明显的进步,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且无挂科现象;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和其他校内外活动。(三)优秀学生干部1、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积极帮助同学;2、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刻苦认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3%;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和其他校内外活动,有良好的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学习精力充沛;4、热爱社会工作,责任心强且不计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 5、能积极主动、大胆有效的开展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6、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受到同学拥护,在各方面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表现出较强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四)文明班 | 三好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6%;三好积极分子:按班级学生人数10%;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学生人数3%;文明班:15% |
校内资助 | 校内奖学金 | 学院单项奖学金 |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 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 无限制 |
校内资助 | 校内评优 | 优秀毕业生 | 学院优秀毕业生每人800元,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每人1200元 | 学院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明礼诚信;2、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3、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西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4、取得上海市高校学生计算机一级证书和英语三级证书。5、申请院级优秀毕业生,还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1)在校期间获得一次院级(含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之一荣誉称号,且至少获得过一次学习奖学金;(2)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学习奖学金(3)获得1次以上(含1次)单项奖学金;(4)其他综合素质优秀、有突出表现者。6、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1)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一、二等学习奖学金;(2)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院级或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积极分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之一荣誉称号者,且至少获得过一次学习奖学金;(3)在国家级、市级职业技能等大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7、在评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定: (一)在校期间无故缺考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规、违纪现象、受到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有无故旷课现象者; | 学院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6%;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评选人数不得超过以上比例 |
校内资助 | 勤工助学 | 以20元/小时计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一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月不超过80小时)。 | 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1(岗位数量) | |
学费减免 | 减免金额:7500元/学年 | 减免对象: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其子女在校就读,免收全部学费;父母均已去世,由其他亲属抚养,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费;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学费者,视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 无限制 | ||
学院助学金 |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 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于帮助未能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 资助学生数不超过在校生的5% | ||
“助学子回家”寒假返乡路费补助 | 根据学生所在省份综合参照返乡距离远近分为四档发放: 1、浙江、江苏、安徽地区:100元; 2、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福建、江西、山东地区:200元; 3、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地区:300元; 4、西藏、新疆地区:400元。 | 资助对象:通过本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学院非上海户籍全日制在籍学生。申请条件:在校表现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的;无拖欠学杂费情况(办理校园地国家贷款学生除外);学生于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或提前返回学院,且往返交通工具一般为长途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飞机(经济舱)等;提供学生本人返乡双程车票证明一份(可用复印代替)。 | 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非上海户籍全日制在籍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