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href='/zhuanlan/gansubk/1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a>章程,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组织机构

一、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章程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创建于1984年,前身是合作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

2013年5月,确定为甘肃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单位。

学校坚持“以阳光品质办阳光大学”的办学理念,秉承“和合大美、自强不息”的校训,发扬“缺氧不缺志气,艰苦不怕吃苦”的民院精神,弘扬“刻苦、求实、团结、奋进”的校风,紧紧把握现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紧紧贴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实际和差异优势,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求保证,以开放促活力,完善培养体系,拓展办学功能,突出办学特色,做强民族基础教育、藏区文化、青藏高原生态经济三大特色学科,着力培养适应民族地区要求的“政治可靠、扎根基层、业务适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区域内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民族大学,成为服务区域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科学研究的联通平台、民族文化传承的主流窗口和维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服务社会发展的坚强阵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甘肃民院”,英文名称为“Gansu Normal College forNationalities”,英文缩写为“GNCN”。

学校官方网址为“www.gncn.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立足甘肃,面向西部,围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政治可靠、扎根基层、业务适切”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围绕国家、地方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坚持以师范和非师范并重的人才培养思路,逐步形成了教育学、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9大学科门类体系。

学校突出民族师范教育特色和藏汉双语人才培养,做强民族基础教育学科,建立适应民族地区基础教育需要的教师教育专业体系。突出藏区文化特色,做强藏文化学科,形成一批体现藏区社会文化特点的专业。突出高原生态经济特色,做强高原生态与民族区域经济学科,形成一批与高原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专业。

第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学生规模控制在15000人左右。根据社会需求、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地方特点、民族特点凝练研究方向,整合建立研究机构,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学研融合。积极推进安多藏族文化、地方优秀文化的整理与开发保护,有效发挥研究、创新、推广地方特色文化的作用。

第十条 学校以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和实用问题为科学研究的突破口,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信息优势,为地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知识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扩大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拓展校际、校地、校企合作领域和层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由国家民委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由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领导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行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决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机构设臵,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非法干预;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行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生活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敬业创新、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行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立德树人,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根据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校内进行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或合同,履行一定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学校为这些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六)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宣传、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二)加强学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

(十三)行使党内规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学校实行党委会议事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章程,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八)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按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监察学校中层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科级干部和学校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廉政效能情况;检查指导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行政监督机构与中国共产党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决定、审议、评定、咨询相关事务和调解学术纠纷;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协调和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以及其它与学术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与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和职称评定三个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设臵情况,分别设立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少数民族语言3个学科组,各学科组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代表组成。根据学校实际,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可适当吸收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和优秀高学历青年教师代表。学校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聘请校外专家1-2人,担任特邀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各办公室主任、学科组组长组成。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学位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等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学的有关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教师和部分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学校督导委员会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对各教学系(部)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评价。

教学督导委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聘任制度。学校在在职人员中遴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理论教学水平、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规定程序由院长聘任。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下设文科、理科、藏汉双语三个督导组,督导组组长主持各组日常工作,安排各组教学督导的具体事宜。

学术委员会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院系、部门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校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省编办机构设臵限额要求,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臵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优化治理结构。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管理、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校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各机构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臵若干二级学院和教学系部,探索建构“二级三层”管理体系。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级学院、教学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其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单位实际拟定教学院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教学单位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拟定内部工作规则,拟订内部机构设臵方案,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教学单位的决策机构,由各单位班子成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教学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等教学科研组织。

第五十八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学单位可设立一定数量的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十九条 研究所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校保证其在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六十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完善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制度,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按有关规定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体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依法妥善地处理办学资金,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合理配臵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对外联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外界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和工作机构。学校与国内外高校、企业,与地方政府、基层教育单位,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组成代表包括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和合大美、自强不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

”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部分由红蓝白三色组成,图案融合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英文首写字母:GNCN,造型为鸿雁、讲台和红日,下方有“1984”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字样,下方是英文“GansuNorm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字样。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中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七十八条 校歌为《香巴拉并不遥远》。

第七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7月26日。

第八十条 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采用毛体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发布。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其他规章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主。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组织机构

党群机构

  • 组织部(党校)

  • 宣传部(新闻中心)

  • 统战部

  • 机关党总支

  • 纪委(监察室)

  • 学校办公室

  • 教师工作部

  • 学生工作部

  • 工会

  • 团委



职能处室

  • 教务处

  •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 人事处

  • 学生工作处

  • 招生就业处

  • 科研处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财务处

  • 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处

  • 审计处

  • 基建处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保卫处

  • 后勤管理处

  • 信息网络中心

  • 关工委



教学机构

  • 汉语系

  • 经济与社会发展系

  • 化学与生命科学系

  • 计算机科学系

  • 继续教育学院

  • 教育科学系

  • 历史文化系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美术系

  • 数学系

  • 体育系

  • 物理与水电工程系

  • 外语系

  • 预科部

  • 音乐舞蹈系

  • 藏汉双语教育学院

  • 藏汉双语理科系


  • 藏语系



科研机构

  • 安多藏文化研究中心

  • 甘南民族风情艺术采风基地


  • 河洮岷文化研究中心

  • 民族教育学省级重点建设学科

  • 图书馆

  • 学报编辑部

  • 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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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 | 浙江传媒学院2022年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和合格线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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