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招生专业 | 拟投放计划数 | 考生类别 | 备 注 |
安徽 | 美术类 | 25 | 文理兼招 | 统一使用生源地所在省份专业类统考成绩为专业成绩。 |
山西 | 15 | 文理兼招 | ||
河南 | 10 | 文科 | ||
江苏 | 152 | 首选科目为历史 | ||
湖南 | 10 | |||
山东 | 5 | 不提科目要求 | ||
河北 | 32 | |||
江苏 | 音乐类 | 器乐23声乐23 | 首选科目为历史 | |
山东 | 音乐学(师范) | 5 | 不提科目要求 |
二、组织校考的省份及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考试方式
省份 | 招生专业 | 拟投放计划数 | 考生类别 | 考试方式 | 备注 |
贵州 | 音乐学(师范) | 7 | 文理兼招 | 网络考试 | 音乐类、舞蹈类省统考合格 |
音乐表演 | 7 | ||||
河南 | 音乐学(师范) | 7 | 文科考生 | 网络考试 | |
音乐表演 | 7 | ||||
湖南 | 音乐学(师范) | 8 | 首选科目历史 | 网络考试 | |
音乐表演 | 8 | ||||
河北 | 音乐学(师范) | 声乐4 | 不提科目要求 | 网络考试 | 音乐类省统考合格 |
器乐4 | |||||
音乐表演 | 声乐4 | ||||
器乐4 |
录取原则
1.校考专业合格人数确定办法
各专业校考合格人数不超过该专业上年度录取人数的4倍。
2.录取办法
(1)音乐类校考考生
贵州、河北、河南、湖南考生:对文化分达生源所在省份音乐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2)统考考生
①美术类专业
江苏、河北、河南、安徽、湖南、山东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投档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山西考生: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②音乐类专业
江苏考生: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分声乐、器乐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山东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使用音乐类统考成绩的投档排序规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