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科类 | 专业 | 计划数 | 最高分 | 最低分 |
内蒙古 | 不分文理 | 环境设计 | 30 | 335 | 304 |
河北 | 不限科目 | 环境设计 | 10 | 534.6 | 531.8 |
山西 | 不分文理 | 环境设计 | 10 | 325.24 | 304.44 |
安徽 | 不分文理 | 环境设计 | 6 | 704.6 | 694.9 |
山东 | 不限科目 | 环境设计 | 14 | 541.7 | 534.9 |
录取规则: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专业课成绩达到统考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 =[考生文化课成绩×60%]+[考生专业课成绩×4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若同一专业考生中录取最低分出现平行分,依次比较文化课投档总分、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在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我校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该省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其他未限定录取规则的省录取时按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录取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