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2833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性质:公办

6.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全面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甘肃省当年招生政策,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及甘肃省当年各招生类型的政策及实施方案,制定各招生类型的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录取时采用投档成绩为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优先,成绩由高到低原则进行专业分配,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比较考生原始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转段录取,按照学院与中职学校当年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专业,分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转段不得调剂专业,若考生成绩相同时,则按照课程考核成绩、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价成绩的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则先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学院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承认甘肃省平行投档的投档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931-7785145、7652169、7785107

传真:0931-7785113

学院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0日

来源: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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