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全称:东北电力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电力学院社区长春路169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东北电力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东北电力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应用化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统计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85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会计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工商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环境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工程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储能科学与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180元;土木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8000元;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能源化学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4620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4620元;金融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62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通信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软件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机器人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840元;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5060元;日语专业每生每学年506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每生每学年682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学年682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环境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900元。

专科专业:

发电运行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630元;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供用电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输配电工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各类奖助学金为主,以助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心理、精神援助,及以强能为手段、综合素养提升为目标的能力帮扶。目前,学校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学校设立了奖学金项目,如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体育运动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其二,学校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校企合作契机,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爱心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包括学院通过拓展资助渠道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项目),如特高压电网奖学金、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助学金、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助学金、浙能奖学金、杭申电气奖学金、思源电气奖学金、丰白电奖学金、溢洋奖学金、远东奖学金、芮捷奖助学金、辰希助学金、三鹰奖学金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类)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我校英语、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考生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因课程教学需要,宜英语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类)男女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1.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院校志愿: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按未录满的专业(类)计划补缺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3.加减分优惠政策:在录取专业(类)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4.专业(类)级差:录取专业(类)时(内蒙古自治区、浙江、山东、重庆、河北、辽宁考生除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类)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类)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类)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2、1、0、0。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类)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5.在高考改革省份,学校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高考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6.优先级别:进档考生中,级差后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7.专业调剂:当考生所有专业(类)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体检合格,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类)。

8.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间可以调剂。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理工类有三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在报考我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投档后,分数未达要求,不能被该专业录取,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即使只填报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也会被调剂到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会被退档,退档后,考生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或下一批次录取。

9.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A、各省美术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录取原则: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以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B、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表演专业录取原则:投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校考)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C、河北、山东省表演专业录取原则: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如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以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相同,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D、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录取原则:执行我校普通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E、我校录取艺术类考生时对考生的英语、数学成绩没有特殊要求。

10.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具有体育文化综合成绩的省份以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考生的综合成绩相同,以考生的体育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体育和文化课单独计算的省份,高考文化课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的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控制线,然后按照体育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体育考试成绩相同,以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11.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相关政策和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按规定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且通过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eep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长春路169号东北电力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 132012

联系电话:0432-64806749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北电力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来源:东北电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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