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条 校址、办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
第十一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北京市和相关省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
1、制定原则 学校按照规模相对稳定、重点加强“双高”“特高”专业群建设、重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突出学校办学特色的指导思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2、计划分配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3、公布途径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微信推送、学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2、志愿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们学校的考生,无相关科目成绩或者加试要求,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按缺额计划征集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3、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录取分数线,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报考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按专业录取时不设分数级差。
4、投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5、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市、区招办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相关省、市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兼顾报考专业顺序。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原则
1、有关“海军士官”招生的省份,关于录取批次等问题按照相关招生省份的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2、对于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语种:不限
2、单科成绩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6000元/年(中日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1800元/年)
住宿费标准:9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资助政策
对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协助贷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安排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发放困难补助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报到及后续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招生录取的新生均为计划内招生,持学校寄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注册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复查,如发现不合格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予以退回。
3、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4、学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1801231; 010-61801232
传真电话:010-61801335
学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368号
邮政编码:100042
学校网址:https://www.bgy.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gy.edu.cn
学校官方微信号:bgy1956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