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4152013054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段111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学院简介: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6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地处素有“江南煤都”之称、享有“中国凉都”美誉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占地面积800余亩。现有教学系8个,开设专业25个,全日制在校高职生9000余人,专任教师384人,硕士及以上学位占比23%,高级职称占比34%,双师型教师占比51.8%。是教育部“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院校、教育部中德先进职业教育合作项目(Sino-German Advanced Vocational Education,简称SGAVE项目)首批试点院校、贵州省高水平专业群立项建设院校、贵州省职业技能学历双提升工程基地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监督下进行。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纪检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2022年面向贵州、云南、四川、重庆4个省(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地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2022年学院将有如下录取批次:普通专科批(各省名称略有差异)录取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选考科目要求按省级招生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十八条 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含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若在录取中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将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并与其生源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实施录取。
第二十一条 助产专业限招女生。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奖、助、勤、免、补、减”政策,贫困家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相关助学金及“精准扶贫”相关资助,为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553000
区 号:0858
联系电话:0858-8332132 0858-8332655
传 真:0858-6709975
学院网址:http://www.lpszy.cn/
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lpszy.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