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流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84,湖北省属代码:C563)。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当地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
第五条招生工作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考生身心健康,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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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法规、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报考及录取
第九条报考条件: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文件中规定的报名条件,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条 考生报考我校法院雇员制书记员订单班,除满足《章程》第九条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湖北籍脱贫户子女;
2.具有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学历;
3.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1月26日后出生);
4.未婚,身心健康,政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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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同意将司法警察学本科专业和司法警务专科专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复函》文件精神,2022年学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6个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湖北省公安司法类专科提前批录取,投档时分男女生计划分开投档,女生投档比例不超过提前批总计划数的10%。提前批专业录取条件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学校摄影摄像专业在艺术专科批录取,按照生源计划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文化及美术统考折算成绩,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章程》第九条、第十条报考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造假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分年度缴纳。
第五章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奖学金及助学金贷款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鼓励,为贫困学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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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编: 430040
网址:www.whpa.cnQQ:361643450
电子邮件:wuhanjgxy@163.com
咨询电话:027-83214207027-83891752(传真)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