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西服装学院(国标代码13418),学校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103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是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江西省硕士学位建设立项单位。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民办。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职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决策建议的工作机构;对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招生工作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不设专业级差,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的专业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如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按服从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2.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我校单独组织校考的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过生源省份录取控制线,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如遇校考成绩完全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未组织校考的专业,使用生源所在地相应专业的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过生源省份录取控制线,按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如遇统考成绩完全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我校按专业清原则,尽量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的专业要求。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规则按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4.如生源所在地考试院已规定相应的录取原则,则执行考试院规定。

5.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排序,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

6.我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招生中男女比例不限。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7.学校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均按国家教育部及有关省份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二条 执行江服校发〔2022〕18号文件《关于下达2022年学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已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按照省教育厅《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学金和贫困生助学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学生入学学籍和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服装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查询与通知方式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录取结果渠道公布。

第十八条 凡经各省考试院批准录取的新生,录取结果将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我校官方网站公布,我校将以EMS“录取通知书”专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新生本人,新生凭此通知书来校报到缴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103号;邮编:330201;

咨询电话:0791-87302688;

传真电话:0791-85164453;

网址:http://zsb.jift.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来源:江西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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