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校2022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2年滨州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749

第六条 学校地址: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728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滨州科技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考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滨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滨州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计划:2022年学校面向9个省,共设置招生专业19个,分别是:无人机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数字媒体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旅游管理、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现代物流管理、大数据与会计、法律事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和男女比例要求: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如考生仅报唯一志愿且不服从调剂,将予以退档)。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成绩和专业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由滨州科技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滨州市渤海二十四路728号

邮政编码:256606

咨询电话:(0543)8176708、8191267

学校网址:http://www.sdbky.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sdbky.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滨州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滨州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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