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3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机关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在线网站、本科招生微信小程序及招生简章等渠道公布。
第十三条 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爱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爱合作办学)等3个专业的应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2022年按专业招生。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学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2.对于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录取”的录取规则;
4.进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等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考位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地新疆班、公费师范生、农村专项等其他招生类型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在线网站、本科招生微信小程序及时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变化,执行最新文件精神。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学历证书、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邮 编:255000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学校网址:https://www.sdut.edu.cn/
学校招生在线网址:https://zszx.sdut.edu.cn/
E-mail:zsb@sdut.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