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原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经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2.学校代码:13594

3.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5.校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无繁路69号,邮编:050700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我校办学条件、发展定位,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生源质量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我校部分专业实行按大类招生。各招生大类所含具体专业,请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我校招生信息网。按大类招生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调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100%-120%调阅考生档案,预留计划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设置,用于调节可能出现的各省报考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八条 录取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当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进行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当考生仍不能满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对同等分数的考生安排专业或退档。外省考生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遵循各省份同分录取规则执行。

河北省考生当遇到多名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高考加分政策,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对相关科目的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程序:学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经民主评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的规定实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规则,如各省招生部门另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住宿费标准:住宿费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生可根据各省各批次录取时间及时上网查询,我校录取结果也将及时公布在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网站上。

咨询电话:0311- 80659066、80659099;

咨询QQ:800056195

网址:http://www.sjzuehx.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来源: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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