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13075。

第四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

第七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八条证书种类: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美术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招生计划和范围:我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科类:艺术(文/历史类)、艺术(理/物理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招生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按照艺术类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招生模式:按专业(方向)招生。

第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考生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报到后,学校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条件:符合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专业在所属省份涉及省级统考(联考)的,省级统考(联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要求,否则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专业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

2、我校执行生源地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使用加(降)分后的成绩调档、录取及确定专业。

3、录取办法:

投档规则按照各生源省份规则要求执行,进档考生按照我校录取办法执行,在录取过程中认可生源地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

(1)使用省级统考(联考、校际(级)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与省级统考(联考、校际(级)联考)成绩均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进档考生按省级艺术统考(联考、校际(级)联考)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2)使用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的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涉及省级艺术统考(联考)的,省级艺术统考(联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要求;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在此基础上按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3)使用文化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的文化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在此基础上按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4)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学门类专业: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生源省相关招生要求,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5)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4、同分考生录取原则:

(1)使用专业成绩排名录取专业中的同分考生录取原则:专业成绩同分考生依次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进行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2)使用文化总成绩排名录取专业中的同分考生录取原则: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同分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进行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2、住宿费标准: 3200元/年/生

第十九条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各个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此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此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此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4、学校有部分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此岗位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省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我校官方网站录取查询专栏。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11-88651148、88596153

传 真:0311-88596153

咨询网址:http://www.hbafa.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新乐市石家庄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111号河北美术学院招生处 (邮编050700)

第二十三条本招生章程由河北美术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河北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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