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依据《喀什大学章程》,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喀什大学,学校代码:10763。
第三条学校设有高台校区和新泉校区,地址:新疆喀什市学院路29号(高台校区)和新疆喀什市东城区学府大道380号(新泉校区)。
第四条喀什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批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制及证书种类:本科学制为四年(预防医学学制为五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喀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喀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喀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喀什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喀什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九条符合《自治区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中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报考音乐类、美术类、艺术设计类、舞蹈表演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合格证,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获得喀什大学艺术类校考合格证。
第十二条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
第十三条“4+0”应用型本科土木工程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招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关于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在考生专业安排上,尽量满足考生所报志愿专业,对于所报多个志愿或同意调剂志愿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成绩尽可能安排相近或相关专业。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关于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
1.文理兼收,不限单科成绩。
2.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折算后的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3.组织校考的舞蹈表演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校考折算后的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4.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折算后的专业课成绩各占50%合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折算后的专业课成绩=专业考试成绩×系数(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考试成绩满分)。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考试成绩×系数×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考试成绩满分)。
5.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当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课和综合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三科之和。
6.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关于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
1.文理兼收,不限单科成绩。
2.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折算后的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折算后的专业课成绩各占50%合成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折算后的专业课成绩=专业考试成绩×系数(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考试成绩满分)。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考试成绩×系数×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考试成绩满分)。
3.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当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文化课和综合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高考文化课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其他三科之和。
4.按照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网上征集志愿录取仍然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未完成的计划统筹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
第十九条“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喀什大学招生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第五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三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喀什大学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本专科收费标准:
1.本科专业
(1)理科:3500元/学年;
(2)文科:31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学年;
(3)财会类:3200元/学年;
(4)医学类:4000元/学年;
(5)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舞蹈表演):6000元/学年;
(6)体育类:3300元/学年。
2.专科专业
(1)理科:3300元/学年;
(2)文科:29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3)医学类:3600元/学年;
(4)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舞蹈表演):5500元/学年;
(5)体育类:3100元/学年。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年。
6.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喀什大学2022年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喀什大学本专科招生咨询电话:0998-2890007、2890003、2899350、2899208(注:以上咨询电话开放至7月5日,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后期将在学校官网公布)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11:00-13:00,下午16:00-19:00
纪检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998-2899055
喀什大学网址:http://www.ksu.edu.cn
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网址:http://xgb.ksu.edu.cn
邮编:844000
传真:0998-2890007
喀什大学招生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