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陕西中医药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医药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16。招生层次:本科。

第三条学校前身是1952年创建于西安的西北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升格为陕西中医学院,2015年更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校现占地面积80万平方米,分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西咸大道,北校区位于咸阳市渭阳中路1号。

第四条学校现有14个教学单位、2所直属附属医院、13所非直属附属医院。开设26个本科专业,医、理、工、文、管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拥有中医学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6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已经形成了本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同层次,全日制教育、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等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毕业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达到《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学生处、计财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履行主责监督职责,强化对招生工作的过程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纪律监督,严格执纪问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条预留计划: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预留计划在总计划1%以内,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招生专业: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康复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助产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制药、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调档比例: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档案,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分配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且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对投档成绩低而所报的所有专业都已满额、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天津、浙江、山东、海南、辽宁、重庆、河北、广东、湖南、湖北、福建、江苏),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具体招生计划及选考科目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免费医学生录取规则:每个定向县区为一个专业代码,学校对已调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分配定向县区。将调档线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第一、二、三定向县区志愿依次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区)生源考生。被录取为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必须先与我校签定培养协议,与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定定向就业协议。培养协议由学校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定向地的县级卫生计生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对因个人原因未签协议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六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奖助学金: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香港培才教育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十多项奖助学金资助项目。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9-38185360(兼传真),029-38184259;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西咸大道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712046;招生网址:http://zs.sntcm.edu.cn;咨询信箱:zsb@sntcm.edu.cn;咨询QQ:992754984;微信公众账号:sntcmjwc。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录规则不一致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录规则为准。

陕西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来源:陕西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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