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College)。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京路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世纪大道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兰州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委会规定的2022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另开设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公共课程,外语语种非英语、日语、俄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除外),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师范大学或新疆艺术学院的舞蹈类校考,校考成绩合格后方可填报我院“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七条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九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若考生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以上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除外),当年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层次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排序(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较高者。
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当年需取得新疆师范大学或新疆艺术学院的舞蹈类校考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对该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于体育类本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科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术科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昌吉学院部分本科专业单科限分要求如下:
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对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五条航空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空中乘务专业(航空服务方向):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纹身;无精神疾病病史和传染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第二十六条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通信工程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二十八条昌吉学院与疆内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昌吉学院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
第三十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22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专科:31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
第三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0994-2354830(暑期)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54830,0994-2336070(传真)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4-2352355
招生监督举报邮箱:41294080@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E-mail:xsczjkzjm@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北京路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世纪大道校区)
邮编:831100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