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招生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每年对本专科(含 专接本)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第二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学生处统筹负责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第三条入学资格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含专接本和保留入学资格入学新生。第四条入学资格复查时间:从新生报到之日起,3个月以内。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分为初步审查和全面复查两个阶段。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在学生入学报到后进行。 第六条入学资格复查 主要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入学资格复查程序与项目: (一)初步审查。新生报到时,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新生身份,审查录取通知书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通知书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个人信息是否一致,填写《新生报到审查情况统计表》并签字盖章。 (二) 全面复查。在新生报到初步审查基础上,由各院系新生辅导员再次按照录取通知书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新生本人进行比对;对新生档案逐份审查,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人党人团材料、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档案中重要事项有改动痕迹的或空白的要认真复查,特别对延期报到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复查,填写《新生全面复查情况统计表》并签字盖章。第八条 复查中发 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复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 .项原则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各院系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新生复查的时间要求、项目要求、程序要求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及时、准确汇总、上报复查信息和统计数据。 (二)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学生处要与各院系协调配合,为各院系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各院系要准确做好复查信息、数据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复查结果。同时由各院系认真统计各专业报到人数、未报到新生名单。凡请假的新生,学院对其请假缘由、期限做好登记后报学生处。《新生报到审查情况统计表》和《新生全面复查情况统计表》、《未报到新生统计表》 、《新生报到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辅导员和院系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要于规定时间报学生处。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隐而不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资格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 份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学生处,对其进行进一步 核查。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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