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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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优先评选在校期间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等级为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含10%),但是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 占当年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的0.2%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或班级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占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7% | ||
国家助学金 | 每年:一等4300元;二等2300元 |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 占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0% | ||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符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 无限制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符合生源地信用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缴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 每生每年5000元。 | 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 占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0.5% | |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无限制 | ||
校内资助 | 困难补助 | 临时困难补助 | 1.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2000-3000元; 2.学生本人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抚恤金3000-5000元; 3.学生父母发生突发性事故或重大疾病、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1000-2000元; 4.其他突发性、特殊性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 1.学生本人或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死亡; 2.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损失严重(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对财产损失程度予以证明); 3.其他突发性、特殊性原因。 | 无限制 |
路费补助 | 1.广西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400元; 2.广西区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800元。 | 寒、暑假期间无力负担往返家校路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 ||
伙食补助 | 不低于50元/人/次 | 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 | ||
暖冬补助 | 200元/人 | 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 | ||
校内奖学金 | 特困生奖学金 | 每生每年学费的50% | 资助对象:上一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中品学优良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在校学生 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学生综合测评等级“优秀”;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5.在校期间每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 当年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总数10% | |
校内助学金 | 重大疾病救助金 | 6000-30000元 | 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超出医保适用范围且无法承担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申请条件: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花费数额巨大,且符合以下情况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一)已参加医疗保险,在扣除报销金额之后,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1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 (二)未参加医疗保险,个人在广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3倍,或个人在广西区外公立医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南宁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的6倍。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负担治疗费用,符合以上第1或第2种情况,且个人在疗机构支付的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相应起付金额的50%。 | 无限制 | |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 从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支出,视当年资金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可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予以补充。 | 资助对象:经我校认定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延缓毕业、违纪受处分等学生。 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收到各种处分;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四)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五)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六)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 无限制 | ||
勤工助学 | 每小时不低于12元 | 1.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经我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无限制 | ||
学费缓交 |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 |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 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取消其该学年申请学费减免资格。 学费减免和学费缓交两者不可同时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杂费。 | 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 | ||
学费减免 | 减免额度指当学年未如数缴纳的学费部分(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不包含在内),具体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已受资助情况来定。 |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如数缴纳学费、经学校当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取消其该学年申请学费减免资格。 学费减免和学费缓交两者不可同时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杂费。 | 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 | ||
助力成长资助 | 新生“绿色通道” | 1.走访慰问特别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1000-2000元 2.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军训服装补助:100-200元 | 新生入学时通过“绿色通道”入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无限制 | |
寒暑假走访慰问 | 500-1000元 | 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 | ||
就业创业帮扶 | 1.“选调生”2000元/人; 2.国家基层就业2000元/人; 3.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0元/人; 4.我校以本人为法人代表创办经济实体并取得营业执照的3000元/人。 | 1.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无限制 | ||
其他资助(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 | 给予学生一定的指导帮扶和物资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