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方优师专项”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教师定向培养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陕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农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教〔2022〕29号)精神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学校2022年在陕西省实施“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该计划坚持“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面向陕西省优秀高中毕业生,择优招收本科层次定向就业师范生,为全省56个脱贫县(区)分学科分专业定向培养一批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一、招生地区、专业及计划
1. 招生地区:2022年面向陕西省的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8个地市招收本科定向就业师范生。具体见表1。
2.招生专业: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音乐学。
3.招生计划:2022年“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招生95人。其中,学前教育40人、小学教育25人、音乐学30人。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 | 计划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榆林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学前教育 | 文史 | 四年 | 40 | 6 | 6 | 4 | 4 | 4 | 6 | 5 | 5 |
小学教育 | 文史 | 四年 | 15 | <> | <> | 3 | <> | 2 | 4 | 2 | 4 |
理工 | 四年 | 10 | <> | <> | 2 | <> | 2 | 2 | 2 | 2 | |
音乐学 | 艺文 | 四年 | 30 | <> | 4 | 2 | 2 | 4 | 8 | 8 | 2 |
合计 | 95 | 6 | 10 | 11 | 6 | 12 | 20 | 17 | 13 |
二、报考条件
1. 报考“地方优师专项”的考生均须参加2022年全国统一高考,且热爱教育事业、立志长期从教,志愿积极投身农村教育事业。
2. 接受《陕西省2022年“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本简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考生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相关规定。
三、录取规则
1.“地方优师专项”实行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 对于进档考生,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志愿,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在高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
3. 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可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等措施,完成招生任务。
四、相关政策
1.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或未按时报到的录取学生,视为放弃,取消“地方优师专项”录取资格。
2.“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3.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4.“地方优师专项”毕业生须履行所签订协议书的义务,本科毕业时,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岗位,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履约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组织用人学校与优师计划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优师计划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5.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就业市所属脱贫县(区)中小学幼儿园履约任教6年,不得违约。
6. 优师计划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记录将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7.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毕业时可参照师范生公费教育相关政策,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
8. 入学后,“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转为非“地方优师专项”学生。
9. 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五、监督机制
“地方优师专项”专项招生全过程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地址: 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101号 邮编:710100
招办电话:029-81530100; 029-85370100
网 址:http://zsw.snsy.edu.cn/zsw/index.aspx
七、附则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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