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通知》称,新学费标准自2020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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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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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16年未作调整

据了解,河南省现行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已16年未作调整。

此次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医学类55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

(二)专科学费标准。文科类3700元/生·年,理工类4200元/生·年,医学类4800元/生·年,艺术类6000元/生·年。

本次学费标准调整范围仅限河南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学费标准,不包括研究生(含博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20年秋季学年起,河南省公办高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各高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2

高校可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

根据《通知》,河南省将适当扩大高校收费自主定价权,允许高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学费标准,调动高校内生发展动力,激发办学活力。

具体方案为:

“双一流”建设高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40%;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上浮10%,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10%;

国家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5%,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20%;

省级高职优质校可上浮10%,上浮专业范围不得超过当年该校招生专业总数的10%。

3

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2019年12月10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在郑州市召开河南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对学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以下为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采纳“高校学费调整应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学费调整幅度”的建议。

理由:省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适度调高本专科基准学费标准,加大理工类学科发展支持力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在规定幅度内可自主确定标准,调整幅度居中,较好地体现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相适应、与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采纳“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的建议。

理由:保障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偿”等资助政策,畅通“绿色通道”,结合财力情况、物价变化水平等因素,持续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2019年起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3.采纳“进一步增加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的建议。

理由: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高校的投入力度,全省高等教育支出由2010年的71.8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260.8亿元,年均增长17.5%,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增幅4.3个百分点。在普通高校本专科生人数居全国第一的情况下,普通高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由2010年的4217元提高到2018年的14226元,年均增长16.4%,目前财政拨款占公办高校总收入的比例已经超过70%。本次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4.采纳“加强对高校收费行为和经费支出监管”的建议。

理由:加强监管是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各高校应继续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整增加的学费收入主要用于高校教学科研提升和改善学生学习生活环境。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资金监管,通过绩效目标和执行拨款双监控等绩效管理手段,确保高校资金能够更好发挥作用。教育、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加大对高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同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在《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中对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不予采纳“赋予高校特别是‘双一流’建设高校更大的收费自主权,由高校按照成本自主定价”的建议。

理由:此建议不符合国家现行公办高校收费政策,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2.不予采纳“进一步提高高校学费调整幅度”的建议。

理由:首先,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这是调价幅度的最高红线。其次,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既要满足我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需要,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调整幅度要适当。本次学费调整方案已经充分考虑了我省实际,对标周边省水平或全国普通高校,与河北、山西等邻省标准接近。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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