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
部编代码:1351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45号
邮政编码:730020
学院网址:http://changqing.lzufe.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8698906(兼传真)
第四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相关重要事宜。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安排。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专业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文件精神执行,我院确定2020年新生收费标准为:
1、学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金融学、互联网金融六个专业:14000元/人•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人•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工程专业:15000元/人•学年;其他本科专业:13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注: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贷、勤、补”
学院现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和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
一、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二、院级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特等奖2000元/人·学年;壹等奖1500元/人·学年;贰等奖1000元/人·学年;叁等奖600元/人·学年。
(二)单项奖学金
1.能力竞赛奖
国家级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2000元;壹等奖1000元;贰等奖800元;叁等奖600元。
省级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1000元;壹等奖600元;贰等奖400元;叁等奖200元。
2.考研激励奖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按照本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