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和《大业律》详细资料介绍

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随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其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隋律有《开皇律》和《大业律》两种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命高?、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刑法志》)。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但是随着大规模农民革命运动的爆发,隋统治者恢复了磔、□裂、枭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镇压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边。隋令主要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开皇令》为高□等撰,计三十卷,其篇目见《唐六典》卷六注。《大业令》与《大业律》同时颁行,共三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作十八卷),篇目与内容俱不可考。

隋代法规尚有“格”、“式”两种。《隋书·经籍志》说:“隋则律令格式并行。”但其篇目与内容史书都没有记载,已无可考。

《开皇律》详细介绍

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大臣高?、郑译、杨素、裴政等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以北齐律为蓝本,并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修订完成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开皇律》上承汉律源流,下开唐律先河,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其基本制度被后来的唐《武德律》、《贞观律》所承袭,并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卫禁是保护皇帝和国家安全;职制是官员的设置、选任等方面内容;户婚是关于户籍、赋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厩库是养护公、私牲畜的规定;擅兴是擅权与兴兵,保护皇帝对军队的绝对控制权;贼盗是指包括十恶在内的犯 罪以及杀人罪;斗讼包含了斗殴和诉讼;诈伪是关于对欺诈和伪造的律条;杂律是不适合其他篇目的内容;捕亡上有关追捕逃犯 逃兵等方面的内容;断狱是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方面的内容。

确立封建五刑

《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斩、绞两种;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至一百分为五等,

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

《开皇律》废除了至北齐后期仍然存在的车裂、枭首等死刑种类,其五刑制与残酷的奴隶制五刑相比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五刑自此时确立后直至明清,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创设“十恶”制度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 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 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有效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巩固贵族官僚特权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议:是指“八议”,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 罪,必须按特别审判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

减:是对“八议”人员和七品以上官员犯 罪,比照常人减一等处罚。

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员犯 罪,允许以铜赎罪,每等刑罚有固定的赎铜数额。

当:是“官当”,官员犯 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当徒"或"以官当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罚。(按规定,“犯 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 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开皇律》中的“议、减、赎、当”制度融汇了魏、晋的“八议”、南北朝的“官当”“听赎”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创设的“例减”之制而成的,“八议”规定赋予了贵族、官员更广泛的特权,从而使贵族、官员享有的特权法律化。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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