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饶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416。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上饶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上饶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开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就业处网(http://zsjy.sr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等。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挂靠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结合往年招生情况和当年招生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用于调整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各生源省高等院校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审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排序录取,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美术学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书法学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在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专业总分×高考文化总分×0.6)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排位在前者优先。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2)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3.体育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需及格(卷面总分的60%)以上;其中翻译专业需语文单科成绩在及格(卷面总分的60%)以上。
5.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6.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复试、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考生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生源省招生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至完成当年计划,若在政策范围内无生源,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所涉外语课程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网站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入学与注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费标准根据《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普通高校专业收费类别的通知》(赣教财字 [2012]1号)的精神执行。
1.园林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410元;
2.汉语言文学、历史学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650元;
3.法学、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技术学、新闻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英语、翻译、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880元;
4.地理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等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120元;
5.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4350元;
6.音乐学、舞蹈学、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书法学、环境设计、舞蹈表演等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8000元。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401号
邮政编码:334001
联系电话:(0793)8153934、8153941
学校网址: http://www.sr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y.sr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上饶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