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码 | 专业类别 | 辽宁省计划数 | 省外计划数 | 合计 |
1304 | 美术学类 | 91 | 99 | 190 |
1303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101 | 109 | 210 |
1305 | 设计学类 | 324 | 351 | 675 |
130405 | 书法学 | 10 | 10 | 20 |
1305H | 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 | 115 | 125 | 240 |
130401 | 美术学 | 19 | 21 | 40 |
130501 | 艺术设计学 | 10 | 10 | 20 |
130102 | 艺术管理 | 10 | 10 | 20 |
130301 | 表演 | 7 | 8 | 15 |
总计 | 687 | 743 | 1430 |
注:我校各专业类别除辽宁省外,外省不编制分省计划,辽宁省考生统一排名,外省考生统一排名;各专业类别文理(物理学和历史学科类)兼招,文理科(物理学和历史学科类)考生统一排名。
各专业类别招生办法
(一)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设计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考上述专业类别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我校使用“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在该科类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进行初选。
考生统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初选成绩要求,我校对初选通过的考生组织现场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二)书法学专业、服装表演
组织现场校考。报考书法学、服装表演的考生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科类统考要求,须统考合格。
(三)美术学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艺术管理专业不组织校考,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后填报志愿。
录取原则和办法
我校所有专业在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录取,各专业最终批次设置和投档原则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一)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考生须符合我校及生源地的相关报考条件,并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无校考的专业除外),我校根据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情况、体检情况、专业课考试成绩及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录取办法
1、考生文化课总分须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当年艺术类相关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2、考生须在所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专业类别范围内(无校考的专业除外)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我校根据考生填报的高考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的优先级高于服从调剂志愿)录取,且优先录取将我校作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3、依据考生填报的高考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各类别根据考生校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的综合分数,文理科(物理学和历史学科类)考生从高到低统一排名依次录取(辽宁省考生统一排名,外省考生统一排名)。
美术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服装表演:校考专业总分
设计学类、书法学专业:校考专业总分×80% +高考文化课总分×20%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考专业总分 + 高考文化课总分
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高考文化课总分
文化课按原始分,满分750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