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 | 专业 | 计划招生数 | 科类 |
重庆 | 设计学类 | 100 | 艺/历 |
江苏 | 设计学类 | 1 | 艺/物 |
江苏 | 设计学类 | 4 | 艺/历 |
安徽 | 设计学类 | 5 | 艺/历 |
湖南 | 设计学类 | 1 | 艺/物 |
湖南 | 设计学类 | 4 | 艺/历 |
四川 | 设计学类 | 30 | 艺/历 |
贵州 | 设计学类 | 5 | 艺/历 |
设计学类
(1)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
(2)在实施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招生计划数100%设定调档比例录取,并按投档分数公布相关录取信息。
(3)在考生的高考文化课、专业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比较专业成绩,再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50×300×30%+专业成绩×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