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之规定,为规范本科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本科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ForeignAffairs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外交学院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第四条学校法定校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中具备外语类保送生资格,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志于从事外交外事、国际问题研究和涉外经济、文化、法律工作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九条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根据当年生源和考生考试成绩情况,上述招生计划数报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可以予以调整。
第四章报名程序
第十一条自2020年12月31日起,具有保送生资格的考生登陆外交学院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网址:ksbm.cfau.edu.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外交学院保送生报名表》,提交后打印报名表,交至本人所在中学审核。
第十二条各外国语中学审核考生提交的报名表,确认信息无误后加盖中学公章,将其连同考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原始记录复印件(加盖教务部门公章)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由所在中学于2021年1月5日前(含1月5日当天,以寄件地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统一邮寄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外交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保送生申请材料”字样。考生请自行将材料备份,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第五章考核录取
第十三条本科保送生考核录取工作程序
1.材料初审:我院将组织人员对考生提交的保送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
2.考核方式:初审通过的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举行的语文考试(满分100分)、外语笔试(满分150分)和中外文面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2021年1月13日至14日,考试形式为线上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确定拟录取名单:我院将依据语文成绩、外语笔试成绩和中外文面试成绩分别划线,确定录取专业时按考试总分排队,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外语笔试成绩、语文成绩、中外文面试成绩。
4.复核审查录取资格:我院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公示的当年保送生资格名单中复核拟录取考生的保送资格。未在公示名单内的考生,我院不予录取。
5.公示与录取手续:拟录取名单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我院本科招生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及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后,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院党委审核批准,确定本科保送生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zs.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第十六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为确保保送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我院保送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中学及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做好审核和报名工作,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或隐匿与录取相关的重大事实的或者在笔试、面试中作弊的,经我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批后,取消考生参与我院保送生考录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本科保送生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简章不一致的,以本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本简章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