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2021年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日语专业安排日语语种课堂教学,其余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工艺美术专业。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相关政策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九条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同分排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根据福建省本科艺术类省考成绩,按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分别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艺术类综合分=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二)闽台合作项目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 150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8〕190号。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号, 闽价费〔2006〕469号;

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5〕204号;

3.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号。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办理退费。

第七章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恒申优秀学子奖学金、恒申自强学子助学金、其他社会助学金)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基本涵盖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大一入学、在校期间到毕业的整个在学过程,实现了从家门口“接一程”到校门口“送一程”的全程资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福建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福建商学院网址: www.fjbu.edu.cn

微信公众号:福建商学院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591-26290052、26299270、88020051

传真:0591-2629927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邮编:350506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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