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大学,英文名称为Chengdu University,学校代码:11079。学校是197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是四川省和成都市共建的本科院校,成都市重点建设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实践基地。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成都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大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都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成都大学设立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八条 成都大学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九条 成都大学设立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拟定本专科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类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方案,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负责组织落实本专科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以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为依据,贯彻落实相关区域重点支持政策,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在招生计划中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主要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状况。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成都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理科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报考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专业,但调剂志愿的优先级别低于非调剂志愿;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我校编导类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以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其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以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四川省体育类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50分(含50分)以上,且英语单科成绩需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四川省除编导类以外的其他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到省控线20分(含20分)以上;舞蹈表演专业建议女生身高不低于165cm ,男生身高不低于175cm。】
由各高校自行确定投档规则的省(市、自治区),我校的投档规则和上述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一致。
第十七条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成都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英语、泰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所有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2025号成都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106
咨询电话(传真):028-84616013
电子邮箱:zhaoban@cd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du.edu.cn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成都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