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学校代码:10089;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概况:河北医科大学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第三条中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邮编:050017。建华校区地址: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48号。邮编:050031。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医科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最低分同分录取以及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市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六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同第十四条,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本科专业、助产学本科专业、护理专科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含)以上、男生1.60米(含)以上;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填报;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 93号)等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当地政策冲突之处,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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