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22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点:南宁校区: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平果校区: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
武鸣校区: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2号。
第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其他类型招生工作请参阅我校相应招生简章。
第四条学校面向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东、湖南、海南、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山东、陕西、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等18个省市招生,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八条学校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05,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各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关于普通类专业的录取。
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和专业调剂的权利,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二)关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报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对应的艺术科目统考成绩,且其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定,对艺术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艺术类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三)关于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专业的录取。
报读我校音乐教育、舞蹈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同时参加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水平,具体的对应关系为:
报读音乐教育应参加音乐类专业统考;
报读舞蹈教育应参加舞蹈类专业统考;
报读美术教育应参加美术类专业统考。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按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进行录取,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的考生。
(四)关于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
报读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教育专业采用招生省(区、市)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我校不组织校考。
(五)报读我校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相关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录取原则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专项工作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省(区、市)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我校将不受理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遵照执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及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弱、色盲考生;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儿童舞蹈表演与编导)专业要求考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我校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强力打造励志强能的发展型育人模式。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多重举措,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考生被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如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处办公室电话:0771-5585188,586975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2。
网址:http://www.gxyesf.edu.cn。
邮箱:zsjyc14220z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