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新疆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762。
第三条办学地点:学校共三个校区,分别为温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景路100号)、昆仑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和文光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6号)。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性质:普通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新疆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新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领导下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承担学校招生工作的建议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职责;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按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期间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委、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录取批次
学校2021年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次进行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还需参考专业成绩),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二条英语专业(本科)、英语教育专业(专科)、翻译专业(本科)、乌尔都语专业(本科)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一般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在本、专科公共外语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及其他录取要求
1.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份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同排位考生分配专业时参考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考生所填报专业有单科成绩要求的,需达到相应要求。
2.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考生还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合格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我校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在填报我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志愿前还需参加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
(2)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对高考文化课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6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4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4)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成绩录取;未组织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将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100×70%+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100×30%),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5)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志愿优先,对文化课分数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6)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文理兼招,对于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先按照招生计划数1.5倍的数量(如结果非整数,则直接舍去小数部分不进位)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按照“体育加试专业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如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的1.5倍,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分数线划定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
(7)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投档分数相同时的排序规则为: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或民族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排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执行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及体育总局有关政策执行。
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按照“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执行。
5.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两类招生,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一类为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6.小学教育专业(本科)按照大类招生,文理兼招,新生入校后进行分班考试,按照小学教育(文科方向)、小学教育(理科方向)、小学教育(英语方向)三个专业方向分班。
7.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
8.单科成绩要求
(1)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单列类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
9.专业调剂或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四条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高考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高考综合素质评价、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考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含在网上提交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视频造假、作弊等)、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类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
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现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艺术类本科专业60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专业3500元/生·年;外语类本科专业38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专业3300元/生·年(其中,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生·年);文史类本科3100元/生·年。理工类专科专业3300元/生·年;文史类专科专业2900元/生·年;外语类专科专业3500元/生·年。
小学教育专业按大类招生,第一学年学费标准为3500元/生·年;按专业方向分班后,自第二学年起,小学教育(文科方向)按照文史类本科专业、小学教育(理科方向)按照理工类本科专业、小学教育(英语方向)按照外语类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十九条公共事业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专业学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学生免交学费。
第二十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991-4332596、4112266
招生传真:0991-4312920
监督电话:0991-4112037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邮编830054)
学校网址:https://www.xjnu.edu.cn/
普通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xjnu.edu.cn/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招生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新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