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29号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839001

学院概况: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校园占地27.06万平安米,建筑面积16.0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近7亿元。现有教职员工367人,专任教师269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60人,“双师型”教师122人。在校生6101人。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突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导向,牢牢聚焦总目标,围绕哈密市发挥“一个优势”,建设“三基地”“三中心”“三区”战略定位,立足“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目前设有22个高职专业。建有5个校内实践基地,2934个校内实践教学工位。学院积极促进专业与产业相衔接、课程与岗位相适应,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新疆广汇哈密新能源、国投罗钾等企业建设73个校外实训基地,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培养产业所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所需的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八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十二条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章程和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院招生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8个省、自治区的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8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和集体户口)就读本院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一奖”政策,即免住宿费1000元/生/年、免教材费700元/生/年、生活费补助3000元/生/年,同时每学年考试合格后,按照学费的60%给予2280元/生/年奖学金。

7.学院奖学金: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500元/年。

8.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注:以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相关高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实施。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八条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电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王老师、李老师

招生信息网:http://www网址未加载/zs

学院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电子邮箱: hmzyzjb@163.com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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