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章程》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和代码: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代码为14624。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0号。

第八条 颁发证书: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教育部认定的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院简介: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于2017年3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5月10日通过教育部备案,10月19日挂牌成立。是一所特色鲜明,开展中、高等体育职业学历教育,培养、培训、输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体育技术技能型人才和运动员后备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职业学院。

学院占地面积450亩,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拥有球类馆、综合训练馆、射击馆、田径,以及室外足球场、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教学训练场所;建有运动生理、运动解剖、体育保健、体育心理等实验室和心理活动室;合作共建了15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学院秉承“厚德、笃学、拼搏、创新”的院训,围绕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开设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包括田径、射击、摔跤、武术、举重、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跆拳道、体育舞蹈、健美操、拳击、游泳、轮滑滑冰、攀岩等运动项目的专业训练及相关职业技能培养。

学院重视校企合作工作,积极推动订单式培养培训,为全民健身和宁夏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体育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下设招生与就业指导科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协助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专业名称及代码:体育教育专业(570110K)、运动训练专业(570303)、社会体育专业(570301)、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570306)、体育运营与管理(570311)。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秉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考试。在文化和体育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专业专科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考生身心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照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第二十二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于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提交延期入学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超过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了各项奖、助学金。

(一)学院现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二)“建档立卡户”、“扶贫手册”学生减免学费。

(三)学生享有应征入伍学费代偿。

(四)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学院设有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费:4200元/年,住宿费:9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0号;邮编:750021;咨询电话:0951-3068899;学院网址:https://www网址未加载.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夏体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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