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依法招生”的原则,为规范我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3664,湖北代码C210),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14〕133号)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特8号。

第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设有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艺术传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开设有金融学等48个本科专业和工程造价等11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管、艺、文、理、经、教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督电话:027-81820299。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院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男女比例和专业级差分;认可国家和各省市区制定的优录政策。

第八条 学校坚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施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的过程塑造,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即学生在大学四年期间,前期学习通识基础课程,后期根据学生意愿、能力和双向选择原则进行专业培养。大类培养专业包括:土木类(含土木工程、工程造价)、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工商管理类(含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教育学类(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其他的均按照专业进行招生。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湖北、湖南、河北、江苏、福建、重庆的选考科目详见当地教育部主管部门已公布通告。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以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在2021年9月25日以前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过程中,与学校取得联系,自愿放弃就读的考生,若逾期未按规定发送退档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可能被录取。存在特殊情况的,为保证被录取考生的权益,学校最长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等,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具体解答和咨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详细情况及录取结果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查询和沟通: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uhues.com/,或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027-81820255、81820266、81820277。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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