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07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专业、制定招生办法、审核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设专门监督电话:0533-6821189,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及录取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2021年各分类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科最低控制线。

(三)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学校开设英语课教学)。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条件:

(一)五官端正,身材均匀,无明显内、外八字;面部、颈部、手部、及其他部位无纹身、无明显疤痕、胎记。

(二)双眼矫正视力在视力表(C字表)不低于0.7,无色盲、色弱、斜视。

(三)身高:男生174-185cm,女生163-174cm。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1、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各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考试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某专业报考人数多而计划不足则从有余额的其他专业调剂计划录取。

(三)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

1、学生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2、对于山东省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成绩及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艺术类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外省省份,执行该省份相关投档规定。

(四)学校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五)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新生资格复查

第十九条 对录取报到后的新生进行复查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复查过程中,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调整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省内新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文件要求,驻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省内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省外新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二条 证书授予条件: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校名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四条 证书类别: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3—6811618,6825887

传真:0533-6825887

咨询QQ:690656632

网址:http://www.sdlivc.com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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