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五条学校全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861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38—8628721。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标准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时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院学习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外,报考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录取方式与批次
1.录取方式: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录取批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我院参加常规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
3.普通类考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 ,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艺术类考生录取完全按照山东省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5.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录取根据各兵种对身体体检和限制男、女生报考要求,按“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录取;
6.录取专业的确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所报志愿和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以批准后的专业计划组织录取。
第十九条我院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或我院网站(http://www网址未加载.cn)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学院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学院支付邮资)。
第六章收退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生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报到后,因某种原因退学,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自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该生学籍。退学学生所交学杂费,按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按国家和学院规定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查询系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四条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2.邮编:271000
3.招生报名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
4.传真:0538-8628114
5.招生监督电话:0538—8628721
6.网 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