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新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二条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条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学制3年。
第四条办学地址: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警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同时,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进行巡视,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六条报考普通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户籍限制根据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公安院校报名资格执行;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七条报考侦查学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户籍限制根据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公安院校报名资格执行。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9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汉族,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政治条件的学生党员、团员;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10.不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回避情形。
第八条报考非公安类法学专业的考生无上述年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等条件限制。
第九条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条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在16岁至22岁之间,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按保送生相关政策入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新疆警察学院属公安类院校,非定向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新疆公安机关人才使用情况设置,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三条侦查学定向招录培养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通知要求设置,按计划类别设置为:定向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和定向生源地铁路公安机关就业。考生应符合第七条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和第九条中规定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还需参加生源地有关部门组织的人事考试。考生录取后,需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
第十四条专科层次治安管理专业定向计划属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托设置的定向就业计划,考生录取后,需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
第十五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男女设置,只有备注“招女生”的计划为女生计划,其余无备注的全部为男生计划。
第十六条新疆警察学院按相关政策预留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招录。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阳光招生”工程,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方式: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一条侦查学定向招录培养计划录取原则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5500元/每学年,专科3300元/每学年。
第二十三条新疆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新疆警察学院在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邮编:830013
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