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序言
湖南女子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85年的湖南女子职业大学,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南女子学院,2010年6月加入世界女子教育联盟。
学校创办以来,逐步形成文学、管理学、艺术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女性教育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成为我国高素质女性人才培养的专门学府、妇女/性别理论研究的重要基地、女性教育国际交流的重要窗口。
学校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秉承“懿德睿智、笃行臻美”的校训,发扬“求真、求善、求美、求精”的校风、“爱生、善教、博学、创新”的教风、“明礼、修身、乐学、自强”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理想信念坚定、家国情怀深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四自”精神、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规模适中、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教学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女子学院;英译为Hunan Women’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WU。
学校网址为http://www.hnwu.edu.cn。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全国妇联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属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审核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以及资产和财务管理;提供和保障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校坚持现代大学制度,实行依法办学,以章程为基本准则,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实行以校、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学校现有学科门类有:文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法学、工学。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自主选拔、教育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和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规定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及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开展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组织与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作为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精神。
(二)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三)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四)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基本建设事宜;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六)对学校各专业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审议学校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并负责立项项目的检查、结项和成果鉴定工作,审查测评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
(八)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建议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种教学奖励。
(九)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依据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十一)对教师职称评定的教学任务、质量等进行资格审查。
(十二)学位授予、学籍异动等有关事项。
(十三)经学校研究,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对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已授学位进行复议,作出撤销决议;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
(五)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条湖南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重要民生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由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积极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依据本章程和学校规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组织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本学院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负责本学院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学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为彰显办学特色,突出科研优势,推进学科建设,学校整合研究资源,组建研究团队,申报与建设国家级、省级研究与培训基地,设置若干研究与教育中心、校级学术机构。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从事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各级各类奖励以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依法享有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开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管理人员的职级认定与聘任工作、对工勤人员的技能考级与聘任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对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政策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根据社会与学校发展的实际状况,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退休制度,尊重和关心退休教职工,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内容,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著名校友或单位、机构等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组成。学校理事会为非行政常设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校办学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学校校友包括在湖南女子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校支持校友在校友会指导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女子学院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第七十条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为经济社会和妇女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办学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学校按照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图案为双圆套圆形标示,以红色为主色调,中间是徽志主体,由红底3个金色的英文字母“W”组成,形成的图案似一朵盛开的花,又似一个红底金色六瓣花形的中文“女”字;圆环内金底红字,“女”字上方的圆环内是校名“湖南女子学院”,“女”字下方的圆环内是校名大写英文译名“Hunan Women’s University”。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金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正中镶嵌黄色徽志,徽志正下方为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为《湖南女子学院校歌》。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4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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