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温州大学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温州大学。学校国家代码:10351;浙江省代码:0024。
第五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33年,是浙江省省市共建重点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也是浙南闽北赣东地区唯一一所高水平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大学。
第七条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专升本招生日常工作,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7-86598028。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将招生专业分为文史、理工、经管、教育、艺术五个招生类别,总计划105人,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招生专业、计划等信息如下表:
专业名称 | 计划数 | 招考类别 | 学费 | 备注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10 | 经管类 | 4800 | |
工商管理 | 15 | 经管类 | 4800 | |
行政管理 | 10 | 文史类 | 4800 | |
学前教育(师范) | 10 | 教育类 | 4800 |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学前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
机械工程 | 30 | 理工类 | 6325 |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设施农业与装备、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机与电器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工业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船舶机械工程技术、游艇设计与制造、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纺织机电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铁道机车、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轮机工程技术、通用航空器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汽车智能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精密医疗器械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的考生可报考。 |
环境工程 | 10 | 理工类 | 5500 |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水产养殖技术、海洋渔业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古建筑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园林工程技术、城乡规划、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水文测报技术、水利工程、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
生物技术 | 10 | 理工类 | 4800 |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设施农业与装备、园艺技术、茶树栽培与茶叶加工、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农产品流通与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林业技术、园林技术、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宠物养护与驯导、水产养殖技术、海洋渔业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学、中药学、生物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
音乐学(师范) | 10 | 艺术类 | 10350 | 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歌舞表演、曲艺表演、舞蹈表演、现代流行音乐、音乐制作、钢琴调律、舞蹈编导、音乐表演、学前教育、音乐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
小计 | 105 |
注:1.“备注”中注明条件的,符合条件的考生方可报考。
2.本计划表中学费仅供参考,最终以物价部门核准为准;招生专业、计划数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综合测试和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志愿名单进行综合测试,其中入伍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无需参加学校的综合测试,直接录取。其他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需参加综合测试,未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荣立集体三等功(含)以上的考生同分条件下优先录取。
综合测试采取面试,综合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若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名单同时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对应专业志愿的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第十五条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择优录取,直至满额。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zs.wzu.edu.cn/)查询。
第十八条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一)公布测试名单:2023年4月上旬
(二)网上缴费及准考证打印:2023年4月上旬
(三)综合测试:2023年4月中上旬
(四)公布往届生录取名单:2023年4月下旬
(五)公布应届生拟录取名单:2023年4月下旬
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学校将按上述流程进行后续志愿录取,具体时间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录取工作进程作相应调整,并在本科招生网发布综合测试通知,请相关考生密切关注。
第六章 收费及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5〕17号),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须交纳综合测试费,标准为110元/人,逾期未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综合测试资格。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学校综合测试者,测试费不予退还。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等信息将通过学校招生网另行通知。
第七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报到注册和学籍管理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报到注册,缺一不予报到。未按时取得高职(专科)毕业证书者或未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制两年。
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转学、转专业。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档案接收
考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并密封后,寄送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浙江温州瓯海区茶山高教园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本科招生办公室501B;收件人:招生办;电话:0577-86680800)(限EMS寄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577-86680800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E-mail地址:zs@wzu.edu.cn
学校主页网址:www.wzu.edu.cn
学校招生网址:zs.wzu.edu.cn
招生咨询QQ群:488041341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测试、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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