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广西教育厅、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南宁校本部校址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邮编:530021。
第四条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本类型招生的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历证书说明:我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中学校名称为广西医科大学。
第六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
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以下简称“2+3”形式)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广西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2+3”形式五年制高职试点班(高职阶段)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广西医科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我校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考生报考专业必须与中职专业对口。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
广西医科大学附设玉林卫生学校及与我校合作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2021年“2+3”形式五年制高职试点班(中职阶段)的中职学生(非广西医科大学附设玉林卫生学校及与我校合作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不在招生对象范围之内),且中职阶段第1-3学期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且报名成功。
2.身体条件符合国家高考体检标准及相关专业要求。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医药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专业。
(2)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同时,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招生专业为护理专业。
第十四条选拔办法
采取由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进行选拔,考试科目分为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知识两科组成,总分为600分。
(一)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1.文化基础
(1)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满分300分。
(2)考试范围: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相应科目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为准。
(3)考试方式:笔试(闭卷)。
(4)考试时长:120分钟。
2.职业技能知识
(1)考试内容:专业职业技能知识,满分300分。
(2)考试范围: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相应科目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为准。
(3)考试方式:笔试(闭卷)。
(4)考试时长:120分钟。
(二)考试收费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110元/人(其中报名费30元/人,文化基础考试费40元/人,职业技能知识考试费40元/人),具体缴费方式另行向中职学校通知。
(三)考试时间:2023年4月12日,上午9:00-11:00进行文化基础考试,下午15:00-17:00进行职业技能知识考试。
(四)考试地点:广西医科大学附设玉林卫生学校及我校合作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点考场。
(五)成绩公布:考试结束一周后由我校向中职学校提供成绩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录取程序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由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知识两科考试成绩相加组成。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将依据考试标准、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及专业发展需要,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学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且考试总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必须为广西医科大学附设玉林卫生学校及与我校合作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2021年“2+3”形式五年制高职试点班(中职阶段)的中职学生,且中职阶段第1-3学期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三)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且报名成功;
(四)身体条件符合国家高考体检标准及相关专业要求。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备案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被录取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学生由我校独立编班,在我校玉林校区及合作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籍管理按现行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最新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部分学习必需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第十八条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网站。
第十九条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条监督机制
我校坚决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及办法,整个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全程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投诉,监督电话:0771-5683499。
第二十一条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5663403
0771-5359031
http://www.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二十二条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3年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工作,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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