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体育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公益性办学原则,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院,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郑州体育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Physical Educ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少林大道西段
第三条 举办者:林清华(自然人)
第四条 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校类型: 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
第六条 办学定位:应用型、地方性、特色化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
第八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发展目标:规范高效、特色鲜明、质量就业双优的高水平应用型高院。
第十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服务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面向全省、辐射全国,紧紧围绕体育类产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努力把学校建成以体育类专业为主、办学特色鲜明、有一定影响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努力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以体育教育类学科为主,形成体育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文、理、教育、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郑州体育职业学院开办资金为 6000 万。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就学校合并、分立、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重大事项提请理事会作出决议;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支持院长依法行政,支持党委各项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院;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共五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当选。
第二十条 理事任期五年。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理事会同意后,由理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理事会研究可以解任。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理事长推选,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并对其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
(五)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表决意见;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会议遵循决策民主化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三种,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各项决议和理事会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依法由理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三)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四)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院长 1 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院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院级领导以下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并贯彻落实;
(四)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聘任和解聘院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提名副院长人选;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由党委班子成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会议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和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和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训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本单位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院,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重要工作事项;
(四)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依法办学、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师、学生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对在工作岗位或学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师生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和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开门办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共郑州体育职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七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八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发挥保
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为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院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院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院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 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 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 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 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 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 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自主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和福利标准。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社会捐赠、融资、政府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等。其中,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和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标准相一致。
第九章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院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制度或规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向社会公示。本章程修订前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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