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统筹防疫组考和高考改革工作,确保我省2023年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考试安全

1.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做好考试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校、中学要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机制,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完善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一定的备用考点和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应考尽考”。

2.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把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集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加强标准化考点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有效屏蔽无线电作弊信号。加强考点考场管理,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和进入考场“1+1”双防线安检机制。各考点入口增设智能安检系统,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含5G)等通讯设备等进入考点考场。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考场监考、考点巡考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3.严格审核考生资格。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省、市重点抽查、核查,县(市、区)全覆盖审核的要求,有效打击资格造假、“高考移民”。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招委字〔2022〕24号)规定的实施区域、报考条件进行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苏区专项等报考资格审核、公示,加强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宣传。

二、全力抓好招生规范

4.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江西省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实施方案》(赣招委字〔2019〕8号)等纪律要求,进一步加强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各市、县(区)教育局、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紧紧围绕当前教育考试安全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切实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组织开展高考“诚信教育月”活动,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弘扬诚信考试,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涉考条款,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5.严肃规范招生行为。各高校要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赣招委字〔2017〕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要开展招生秩序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规宣传、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违规承诺录取等行为;要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任何高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发放预录通知书,不得提前收费预定生源,不得与学生签订协议、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严禁恶性抢夺生源和相互诋毁;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不得利诱学生“先上车后买票”;严禁高校招生工作人员、中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代替或干预考生本人填报志愿。

6.治理涉考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7.规范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各地要加强高考成绩信息管理,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要优化完善高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办法,扭转简单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倾向。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

各市、县(区)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申报工作的通知》(赣教考字〔2023〕7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公示工作。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

三、全力推进高考改革

8.确保高考改革落地。按照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强化组织保障,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和办学条件,加快改善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促进新高考、新课程、新教材的协调联动。要指导中学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高二年级起根据学生选考科目开展选课走班,严禁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备考。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选择选考科目。加强选考科目命题队伍建设,深化考试内容改革。高考命题体现基础性、综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注重考查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注重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和灵活运用。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学人才培养衔接,进一步优化选考科目要求;要完善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

9.抓好适应性考试。认真借鉴先行改革省份经验。研究制定2024年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方案,认真谋划组织实施好新高考适应性考试。从考点考场编排、命题、制卷、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到投档录取各环节全流程进行实战演练。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高考组考标准和要求实施本次适应性考试。各地要持续加强考务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考试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全力优化宣传服务

10.坚持正面宣传导向。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和相关宣传工作,转变简单以高考成绩评价学生、以录取分数线评价高校的做法。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和网络舆情监控,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招生预警、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考试招生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方可发布。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上线率”。严禁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各市、县(区)教育局和中学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11.优化全流程服务。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为考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考试招生全流程服务。考前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疫情防控,高温、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要结合高考考生以高中应届毕业生为主体的实际,压紧压实高中学校责任,充分发挥学校、班级、班主任以及送考教师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提前告知并反复提醒考生手机不得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的相关要求。考后加强志愿填报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教育部门和中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高三年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政策培训,增强志愿填报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严禁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志愿填报咨询活动的监管,加大治理收费不规范、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力度,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要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请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行政区域内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2023年5月14日

附件

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全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按《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赣教考字〔2022〕14号,以下简称《报名办法》)执行。残疾考生需要提供考试“合理便利”的,可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应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对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3.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重要环节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的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报名办法》有关要求,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生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在考生体检表予以记载。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5.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含统考统招,单考单招,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运动队,各类特殊选拔、推荐免试等)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

我省2023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全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赣教考字〔2023〕2号)文件要求,由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检。江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参与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和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报考军事类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招生办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有关要求及安排另行通知。

报考公安、司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司法部门组织的体测、面试等,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高校在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试

6.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普通高考全国文化统考,高职(专科)层次技术科目考试,三校生对口升学考试,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全省体育类专业统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高职单招)考试等。各市、县(区)招考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必须切实加强对各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7.普通高考全国文化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6月9日上午9:00至11:00技术。

我省普通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统一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命制的全国卷。技术科目由我省自行命题。

单报本科考试科目为: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

本科兼报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文史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文科(政治、历史、地理)综合、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理工类(含兼报艺术、体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理科(物理、化学、生物)综合、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单报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0分)、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语文、数学、外语每科卷面满分为150分,文科、理科综合卷面满分为300分,技术科目卷面满分为200分。

兼报艺术(含特殊专业)、体育类的考生在报名所在县(区)单独编排考场。

8.三校生类考生参加由我省单独命题的三校生对口升学考试。三校生对口升学考试与普通考生全国文化统考同时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00计算机;15:00至17:00英语。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不考听力)、计算机,每科卷面满分150分,四科总分600分。

9.文化统考各科试卷均分选择题、非选择题两大部分。选择题卷和非选择题卷都在同一张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书写在答题区域外、草稿纸和试卷上的答案均无效。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所选答案选项,非选择题用0.5毫米中性黑色签字笔作答。考试文具由考生自行购买配置,为满足网上评卷的答题要求,基本配备为:2B涂卡铅笔,绘图铅笔(HB),0.5mm中性黑色水笔(可配替换芯),考试套尺一副(量角器、三角板),圆规,橡皮擦,透明无字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禁止带入考场。

10.文化统考的组织实施按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进行。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各市、县(区)应加大投入、加强保障,确保试卷保密、外语听力播放设备、标准化考场、5G信号屏蔽仪、智能安检系统、手机统一管理等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和维护。考点须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高招委、省教育厅批准。考生须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赣教考字〔2021〕24号)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工作人员“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各考区要建立健全“监考员信息库”制度,切实抓好监考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支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考务管理队伍。要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考场的功能和作用,严格规范考务管理。统一实行设区市范围内的县(市、区)之间交叉监考;统一由省派各考区巡考员,各设区市相应选派各考点巡考员;统一实行进入考点和进入考场“1+1”双防线安检机制;统一对入场考生采用人脸或指纹识别身份;统一在考场配置静音时钟;统一开考前由校园广播宣读考场规则及考试要求;统一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离场的收卷模式;统一在考场完成答题卡清点、密封;统一回放审查考场视频监控录像。

11.兼报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艺术类特殊专业除外);报考外省院校艺术类专业(认可并使用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除外)的考生,还须参加外省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

12.兼报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所有项目全部实行电子计时、测距。凡体育专业考试未达相应层次专业合格线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相应层次体育类专业录取。全省统一划定体育类本科、专科专业合格线。

13.报考日语语种的考生单独编排考场。

14.高职单招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经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统一高考及录取资格。

四、评卷

15.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由省高招委、省教育厅领导,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在指定的评卷点进行。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省教育考试院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评卷教师的选聘,由评卷点高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在有关高校、中学推荐入选“普通高考评卷教师管理系统”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各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在评卷教师推荐和教师获聘参评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统考的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五、考试成绩通知及复核

16.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可于6月23日(具体时点另行发布)通过“江西教育网”(jyt.jiangxi.gov.cn)、“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www.jxeea.cn)、“江教在线网” (www.know.edu.cn)、“江西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江教在线”微信公众号、“江教在线”APP查询本人分数。

17.成绩复核。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复核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如有漏改、漏统,予以更正。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复核过程中,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到报考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成绩复核申请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18.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考生档案

19.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建立,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保管或委托报名点保管(报名点不得启封、拆阅)。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准考证或二代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高校报到,考生不得擅自启封、拆阅。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结束后分批将录取名单分发给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主动联系、督促已录取考生办理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手续。当年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于10月底前退回考生报名点。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做好档案的交接记录。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考生高考纸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3)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往届生毕业证复印件;

(4)考生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①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招生报考资格审核表。

考生享受加分优惠的情况按规定录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招生章程

2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1.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要求、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高校应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八、填报志愿

23.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和本规定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高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考生志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考生本人在网上填报,填报志愿的密码将在普通高考外语科目考试(6月8日下午)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发至每个考生手中,考生自行负责保管密码,如因考生对密码保管不慎产生的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网上填报的高考志愿是一种电子“契约”,是省教育考试院投档、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按志愿投档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得要求高校退档。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组织专业人员切实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4.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各批次志愿设置、填报时间及方法将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九、录取

25.所有高校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6.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凡是退回的电子档案必须注明退档理由,并有文字记录保留备查。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7.录取批次

文史、理工类:设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第二批本科(含国家专项)、提前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等5个批次。

艺术类:设提前本科单志愿、本科平行志愿、本科单志愿、提前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等5个批次。

体育类:设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高职(专科)等3个批次。

三校生类:三校生文理类和三校生艺术类分别设本科、高职2个批次录取。

28.普通类考生录取

普通本科分文理类,以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总成绩(满分750分)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综合科目考试的,综合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普通高职(专科)分文理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科目的总成绩(满分650分)参加投档录取(未参加技术科目考试的,技术科目成绩按0分计算)。单报本科的考生,如在本科层次未被录取,可参加高职(专科)层次的录取。

我省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各层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

录取工作按批次依次进行。提前批本科,先投军事类平行志愿,投完立即投非军事类单志愿;高校专项、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在第一批本科正式投档前完成投档录取(其中列入第二批本科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在第二批本科正式投档前完成投档录取)。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招生高校单设院校代号,与一本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部分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国家专项,列入第二批本科),投档时按考生志愿平行投档(国家专项计划有政审面试要求的列入提前批本科单志愿,苏区专项艺术类计划列入提前批本科),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填报专项计划代号高校均为无效志愿。

文史、理工类中除提前批本科的统招非军事类需政治考核、加试、面试的高校(专业),提前批高职(专科)非直招士官类,艺术类提前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高校(专业)及部分按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但有特殊要求难以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高校(专业),实行单志愿外,其余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文史、理工类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即计划执行数),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各校最后确定的计划执行数1:1的比例,根据高校相关要求,对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按文、理类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作为投档先后顺序。但此排序不作为录取的先后依据,录取时高校按照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按志愿进行平行投档。

文史、理工类总分相同的排序方法:

(1)文史类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高职(专科)排序时为技术]。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工类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高职(专科)排序时为技术]。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单志愿的投档规则(不含艺术类):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校最后确定的计划执行数的1:1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艺术类、体育类投档录取规则及平行志愿排序方法分别按照省高招委有关文件执行。

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不进行补充投档;对高校未完成的计划,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单志愿可以进行后续投档,在分数线上投档录取未完成的计划,进行网上征集志愿。

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考生在相应批次原填志愿(含平行志愿和单志愿)均无效。

各高校应合理提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高校,须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使符合录取要求的出档考生能够录取。

29.三校生类考生录取

三校生对口招生录取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校生对口招生本科批次与普通类本科同时进行。高职批次艺术类与普通类提前高职(专科)批次同时进行,文理类与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同时进行。

三校生文理类实行平行志愿,总分相同时,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三校生艺术类实行单志愿。

30.所有高校在集中录取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高校不得以“预科生”等任何形式招收未正式录取的学生。

31.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新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新生录取通知书均由招生学校自行印制,通知书上除了具备通知书的编号、考生姓名、电子照片、考生号或身份证号、录取院系专业、报到时间等内容外,还必须在醒目处标注“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本通知信息须与考生所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官方网站查询的录取结果一致才有效”。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录取通知书印制、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关于严格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印制发放寄递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函〔2022〕29号)执行。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新生录取通知书的管理,严禁未录先发、滥发新生录取通知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

32.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及我省招生工作安排,我省今年高校集中录取工作将在8月中旬左右结束。各省属高校应尽早安排新生报到入学。

33.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录取后应征入伍的考生须及时向录取高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如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十、录取政策

34.下列考生,经审核认定公示后,可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加5分。

35.凡符合第34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考生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享受加分考生名单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上集中公示。

3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7.文理类,在各批次院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在控制分数线上投档不满额的院校,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对征集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在各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时,不降低初次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专业合格线和文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可自主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简称自划线)的高校(当年被取消自划线资格的高校除外),在使用校考成绩录取江西省考生时,舞蹈表演、表演(戏曲方向)专业依学校申请,经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适当降低文化分数要求,按照江西省划定的相应艺术类本科文化线下20分进行投档。

38.边防子女预科班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9.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强基计划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文化统考。

40.定向培养军士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42.考生可根据定向就业招生规定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3.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重点高校专项计划招生

44.按照中央脱贫攻坚有关部署,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2023年仍可继续享受专项计划政策。今年仍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苏区四个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江西省有关专项招生文件执行。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45.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教育考试院信访咨询电话:0791-86765593;举报电话:0791-86765582,邮箱:ksyjjjc@jxeea.cn。

十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48.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4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招生考试经费

50.各市、县(区)招生考试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51.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2.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各地可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教育考试考务经费开支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20〕15号)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各地应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0〕1号)、《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修订)》(赣教规字〔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将教师参加高考命题、监考、评卷等工作纳入继续教育,计入学时,折算学分。

十六、附则

53.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54.本实施意见由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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