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o学校名称: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o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o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o学校代码:12484(国标)
o学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101号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2000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转制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是天津市高职示范校,天津市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
学校紧贴天津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以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创优赋能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深化产教融合为重点,加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建设,按照滨海新区产业布局重组六大专业群,组建了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智慧建造、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管理、数字创意六个二级学院,充分发挥专业集聚作用,推进专业融合发展。学校开设32个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招生地区覆盖全国 26个省、市和自治区。
学校自2022年起,探索“1+1+N”模式产业学院建设,与区域内龙头企业京东、中海油、中石化、联想、顺丰、中国软件、国家动漫园等在推进产业学院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服务新区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搭建专业群四阶递进“岗课赛证”融通的课程体系;以思政课改革创新和基于课程思政的“三教改革”为切入点,通过组织说专业、说课程、课程思政比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不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全面推进“岗课赛证”综合育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和就业情况,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计划核对并上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普通六人间700元/生年,普通四人间800元/生年(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宿舍)。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学校下发的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办法和规则
第九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类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在非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浙江、海南、山东、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如省级招生录取文件有同分录取规则要求,则执行该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课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有要求,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学校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新生报到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无法按期报到者,要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准假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3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依照《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滨海职业学院高职秋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并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2-60315373、60315374
学校网站:http://www.tjbpi.com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学校招生微信小程序: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招生平台
学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101号
邮编:300451
监督举报电话:022-6031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