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代码、类型与地址。
学校名称:湖南信息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国标代码:13836
办学类型:应用型本科高校(非营利性民办)
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制度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设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主要负责实施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七条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及专业收费标准见招生官方网站http://zsb.hnuit.edu.cn/。
第八条招生办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委会研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将批准的生源计划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2023年学校共有24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11个省(市、区)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请查阅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一览表或各省考试院印制的招生计划专辑。
第九条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专科无预留计划。用于调节生源不平衡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及毕业证发放
第十二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我校普通类专业按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考投档录取的政策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分为两种,一是承认生源所在省份统考或者联考成绩的,按所在生源省份高考投档录取规则执行;二是我校在生源省份组织校考的,按照《湖南信息学院2023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毕业证发放: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已录取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检、复试)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有关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学杂费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补等多元的资助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措施完成学业,对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全额奖学金。
第六章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湖南信息学院。
邮政编码:410151
联系电话:0731-84098666
传真:0731-84098777
监督电话:0731-84098002
学校网址:http://www.hnuit.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信息学院全日制统招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