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4日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国家公办大学,是红河州人民政府主办、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的高职学院。
学校优化创新办学理念,彰显办学特色,以建成“省内外有影响、云南有特色”的高水平高职学院为目标。根据2021年1月1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红河州职教园区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办管分离、中高一体、统分结合、协同配合、各记其功”的原则,发挥学校办学优势,统筹管理职教园区州农校、州财校、州民族师范三所学校,引领全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调整和发展,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全州职业教育一盘棋发展要求。
学校统领红河州职教园区,坚持内涵发展、开放发展,着力构建“纵向贯通”的学校体系和“横向融通”的办学体系,形成“一纵一横”“多元联动”“学培并举”的职业教育聚合链,以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开展高水平应用技术研究、发挥社会服务重要职能为己任,助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红职院,英文名称为Hongh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缩写为HHVTC;学校网址为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蒙自市红河大道南侧、世家寨西南侧,邮政编码:661199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红河州人民政府举办,接受云南省教育厅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红河,服务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全力打造省内外有影响、云南有特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制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为主。学校积极探索多种合作办学模式,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至善 多元融通”,校风是“笃志博文 德技双馨”,教风是“敬业厚生 品行双范”,学风是“乐学擅习 身心双健”。
第九条 学校为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主要设置教育学、工学、理学、农学、经济学等专业大类,专业设置与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突出实用性、应用型。学校将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时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监督与考核,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对学校的领导班子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审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土地、财产、国家财政性支持。
(二)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学校经费逐步增长。
(三)支持学校广开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四)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主要困难。
(五)保证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依法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组织实施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和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管理、使用学校的设备和经费。
(七)制定、颁布或废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的收费政策,按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五)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学校稳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 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分工负责,学校行政班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红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设立纪检科,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班子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邀请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依法治校。
(二)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州委、州政府和学校党委会的规定和要求。
(三)研究、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
(四)研究、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学校党委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教职工。
(六)研究、拟订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制度,审议通过全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方案和结果。
(七)议决学校重大行政管理工作事项和方案。
(八)议决党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强化教师党支部政治功能,把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考评作为党支部发挥政治功能的重要抓手,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强化思政工作队伍保障,配齐建强学校党务工作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骨干队伍,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进一步增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依据职能和职责,认真履职,践行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质量与绩效评估委员会,在校长办公会议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对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学年度评估与考核。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多主体、多形式、多手段、全过程相结合的质量保障与监控评价体系,主要由常规性的教育教学工作巡视制度、督导制度、阶段性的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学校质量与绩效评估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等构成。
(二)组织制定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标准与奖励办法,建立常规性教学工作质量评价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结果同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绩效挂钩。
(三)制定科研考核办法与规则,建立年度性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作为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科研奖励的条件之一。
(四)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二)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原则上为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技研发、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专业建设及相关教学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大类下设相应的分委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专业带头人、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具有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发展和教学研究与管理工作,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秘书长1人。校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其中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组织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为制订和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专业课程标准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3.定期开展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就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协助二级学院做好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人员到学校授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讲座,指导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
5.指导相关专业制定课程标准、开发校本教材,负责校本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为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7.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相关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8.对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指导。
9.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对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11.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12.对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进行指导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完成校长办公会议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选用使用的专家机构。
(一)教材选用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科科长担任。委员数量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并由宣传部、统战部、教务科、思政课部、公共课部、科研中心、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同时,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并经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各二级学院设立教材选用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院教材审核和选用工作。
(三)教材选用委员会职责
教材选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和执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学校教材管理工作,对学校教材建设、规划、选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推进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具体职责是:
1.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教材规划的实施。
2.组织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征订选用工作;组织公共基础课程教材选用。
3.指导各二级学院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建设、选用、编写和评价工作。
4.监督二级学院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针对学院教材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制订相应的教材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即二级学院、中心、室等,是学校人才培养、科技研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学院安排部署。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制定设置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承担相应的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四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体系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办理落实的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四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邀请民主党派人士收集、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参加专题工作会、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怀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非营利性的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校友力量为学校发展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校友包括学校历届各类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包括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教师由具有高尚师德、渊博知识、高超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并获得相应上岗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
(一)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三)管理人员实行选任和聘任制。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绩效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告诫、调岗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授技育人,努力传播科学新知,培育先进思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严守从业人员保密纪律。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生产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 经费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或退还学生的费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乃至国际投资、捐资等形式,努力增加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名誉和校属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主动融入和服务行业、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积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探索实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和技能有力支撑。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校企工作,明确合作流程,规范合作程序、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校企合作工作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重点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产学研用结合、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学校校企合作管理机构,负责校企合作备案、管理、监督、协调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退出机制,对开展不规范、未履行协议义务、侵害学生权利、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因素等造成未能履行合作的按退出机制实施退出。
校企合作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工业园区等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循相关规定,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理念、类别、层次等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况。
第八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官网发布地址):【点击查看官网原文信息】
官网发布缓存图(部分):